早报讯叠违法罚单回来,租车者称车子是帮朋友租的,是朋友闯的祸,不该由他负责,租车公司只好诉至法院。思明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,尽管车不是自己开,租车者也得为所租车辆的违法“买单”。 去年15日,方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,约定每天80元,共租8天。期满归还之后,方某于去年的11日又来租车,这次他说要租3天,公司见是老客户,就按原来的价格把另一辆车租给了他。没想到3天过去了,方某并没有来还车。 又过了将近几个星期,也就是今年10日,该公司突然收到漳州市交警支队芗城大队发来的《违法处理通知书》,称此前他们租给方某的第一辆车于去年18日在芗城违法了,得交罚款200元并扣驾驶证3分。方某还车之前并未对这一违法进行处理,并因此导致这部车因不能年检而无法上路。 今年29日,方某终于出现并把第二辆车还了回来。但汽车租赁公司发现,车子在被租走的这段时间里居然发生了四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,共须罚款800元并扣驾驶证12分。方某拒绝为这些违法“买单”,今年这辆车也因此不能年检而无法上路。 根据租车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,租车者应对租赁期间车子发生的违法负责,且须按约定时间归还,该公司见方某不但长时间延迟还车且不愿处理违法,便以违约为由将他告上法院。 收到法院传票之后,方某却大呼冤枉,他称自己只是帮朋友租车,因朋友罗某不是厦门户口,所以自己出面替他签订租车协议,用车及违法的人都是罗某,而且罗某还车时称违法已经处理好了,出了问题汽车租赁公司应该找罗某才对。 法院调查后认为,虽然车辆的实际承租人是罗某,但合同的当事人为汽车租赁公司和方某,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仅约束他们二者,所产生的纠纷并不涉及罗某。 近日,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,方某应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经营损失与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56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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